(2017)浙1127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吴卫清、商家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清,商家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卫清,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商家栋,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卫清与被执行人商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69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17369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5163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商家栋的工资收入,拍卖了被执行人商家栋名下的房产且已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4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卫清发现被执行人商家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人民陪审员 潘德成人民陪审员 王晓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