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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364号之一

罗敏与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敏,祝强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敏,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祝强,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敏与被执行人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