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敏,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祝强,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敏与被执行人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