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关某与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367号原告:关某,住敦化市。被告:王某1,住敦化市。被告:王某2,1973年3月5日出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关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关某负担。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