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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关某与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367号原告:关某,住敦化市。被告:王某1,住敦化市。被告:王某2,1973年3月5日出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关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关某负担。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