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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77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满族,住葫芦岛市。被告陈某,女,满族,住葫芦岛市。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怡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