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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于官秋、祁明宇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于官秋,祁明宇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6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法定代表人:孙良瑜,行长。委托代理人:曲鑫,男。委托代理人:陈俊亭,男。被告于官秋,女,1961年5月24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祁明宇,男,1961年5月24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于官秋、祁明宇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1.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大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