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于官秋、祁明宇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于官秋,祁明宇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6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法定代表人:孙良瑜,行长。委托代理人:曲鑫,男。委托代理人:陈俊亭,男。被告于官秋,女,1961年5月24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祁明宇,男,1961年5月24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于官秋、祁明宇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1.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大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