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建、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建,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朱宗,宋毅琼,朱永华,龙阳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849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琼,女,生于1972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告:邹建,男,生于1984年1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619358。被告:朱宗,男,生于1988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宋毅琼,女,生于1980年1月19日,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朱永华,男,生于1961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龙阳英,女,生于1963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建、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朱宗、宋毅琼、朱永华、龙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邹建、重庆普地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朱宗、宋毅琼、朱永华、龙阳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126元,减半收取计37563元,由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