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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向军与龚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向军,龚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3048号原告梁向军,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被告龚志成,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向军与被告龚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向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向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向军负担。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虹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