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01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西昌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828号原告:西昌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5P561.法定代表人:邱云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路绿,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萍,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春,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慧(系被告母亲),女,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西昌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西昌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琼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