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泽玉、杜桃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泽玉,杜桃香,张笛,周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玉,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桃香,女,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笛,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仙桃市。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斌,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国,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勉阳大道9号。主要负责人:张小松,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泽玉、杜桃香、张笛因与被上诉人周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杜桃香、张笛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泽玉、杜桃香、张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程身龙审判员 苏 哲审判员 颜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