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立平与胡存住、邢台市万富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平,胡存住,邢台市万富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272号原告:胡立平,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果,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南和县郝桥镇大林村***号,系原告妻子。被告:胡存住,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和县。被告:邢台市万富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机构代码:77771888-X。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南环路42路。法定代表人:魏孟强,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开发区。胡立平与胡存住、邢台市万富丰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胡立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胡立平负担。审 判 员 陈 建 国法官助理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国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