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苏建波、荣成市华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波,荣成市华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苏建波,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华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苏建波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华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17】第10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荣成市华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苏建波工资25000元及押金5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建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查明被执行人工厂已停止生产且无任何人员及设备在厂内(见卷宗附图),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查询到被执行人无网上购物账户开户信息,全国性银行及山东省内银行(已反馈)无开户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也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17】第10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