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俞平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俞平,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588号原告:陈俞平,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陈斌,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陈俞平与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俞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俞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陈俞平负担。审判员 潘文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