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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俞平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俞平,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588号原告:陈俞平,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陈斌,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陈俞平与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俞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俞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陈俞平负担。审判员  潘文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