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桂英申请执行任良全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桂英,任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邱桂英,女,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安勇,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良全,男,生于1958年4月3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邱桂英与任良全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任良全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存款10611元。二、划拨被执行人任良全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00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任良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988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