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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余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9刑初8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锋,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乐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万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余锋来到万年县石镇镇朱老村被害人朱某1家房屋外,见房屋内无人,便在房��西墙上挖洞,爬入房屋内实施盗窃时被村民发现。被告人余锋立即打开房屋后门逃跑,被村民朱某2、朱某3、朱某4等人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朱某2、朱某3、朱某4的证言、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被告人余锋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余锋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1、被告人余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余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余锋曾因盗窃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仟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判决��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均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