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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全意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新安酒家有限公司、洛阳力昌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陈银川、杨先桃、邢战力、王丽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洛阳全意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新安酒家有限公司,洛阳力昌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陈银川,杨先桃,邢战力,王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845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179号。负责人:张琳辉。被申请人:洛阳全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周山路上元国际大厦一层西侧商业用房。法定代表人:陈银川。被申请人:新安县新安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被申请人:洛阳力昌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北京路西。法定代表人:邢战力。被申请人:陈银川,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孟津县。被申请人:杨先桃,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孟津县。被申请人:邢战力,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王丽萍,女,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全意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新安酒家有限公司、洛阳力昌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陈银川、杨先桃、邢战力、王丽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全意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新安酒家有限公司、洛阳力昌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陈银川、杨先桃、邢战力、王丽萍名下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全��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新安酒家有限公司、洛阳力昌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陈银川、杨先桃、邢战力、王丽萍名下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