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和平,宋连群,李和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2198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禹城市汉槐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被告:李和平,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宋连群,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李和营,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平、宋连群、李和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审判员王其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其顺人民陪审员 姜昌勇人民陪审员 张荣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