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正、王彬与杜冬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王彬,杜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800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女,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王彬,女,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杜冬英,女,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王正、王彬与被执行人杜冬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该案(2016)苏05民终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冬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冬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730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