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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岸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胜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南岸置业有限公司,王胜华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802号原告:中山市南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2号民营科技园管理大厦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4954077Q。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辉,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润明,公司职员。被告:王胜华,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原告中山市南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南岸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中山市南岸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南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