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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玖和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多弘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玖和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多弘电器有限公司,翁程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219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玖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8号。法定代表人:黄哲学。被执行人:宁波多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欣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翁程旦。被执行人:翁程旦,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嵊州市玖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多弘电器有限公司、翁程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之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4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