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鸣与戴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鸣,戴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5345号原告:张鸣,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华县。被告:戴福生,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天台县。张鸣与戴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鸣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张鸣负担。审判员 梅明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薇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