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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鸣与戴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鸣,戴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5345号原告:张鸣,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华县。被告:戴福生,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天台县。张鸣与戴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鸣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张鸣负担。审判员  梅明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薇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