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旭波财产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宁旭波,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生,因涉嫌信用卡诈骗2016年10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案由:财产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旭波财产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豫0482执16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