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祖发、向琼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祖发,向琼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872号申请执行人余祖发,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向琼娥,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祖发与被执行人向琼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