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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樊某某、南某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樊某某,南某某,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13号之二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人杨某某。被告樊某某。被告南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樊某某、南某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某在府谷县三道沟镇某某自然村的征地补偿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某不得向府谷县三道沟镇某某自然村村民委员会支取在府谷县三道沟镇某某自然村的征地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