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夏店卫生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汝州市夏店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系该所主任。被执行人汝州市夏店卫生院,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红涛,系该院院长,男,汉族,住汝州市,1969年10月5日生。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夏店卫生院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终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3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