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于跃、张海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跃,张海宽,董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027号申请人于跃,女,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张海宽,男,汉族,1960年3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怀侠,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胜利,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于跃、张海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街88号11号楼2单元10层1004号的房产,保全价值71985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胜利名下位于金水区宏达街88号11号楼2单元10层1004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1254319)。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