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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安徽亿豪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安徽亿豪工贸有限公司,李守文,张国媛,孔祥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菊苑商贸城沿街1号楼14-18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8654067-3。负责人:苏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亿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8361096-6。法定代表人:李守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守文,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张国媛,女,汉族,1950年12月1日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孔祥娣,女,汉族,1952年12月1日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潘集支行与安徽亿豪工贸有限公司、李守文、张国媛、孔祥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6)皖04执5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孔祥娣名下位于合肥市肥西路汇金大厦2001-2010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合蜀字第140004578、140004579、140004580、140004581、140004582、140004583、140004584、140004585、140004586、140004587号的十套房屋。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网拍,经二次网拍均流拍。后依法公告变卖,现庞馗(身份证号码)愿以第二次网拍流拍价1049.5184万元应买,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孔祥娣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与南一环路交口东南侧,汇金大厦2001-2010室办公房,权属证号: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合蜀字第140004578、140004579、140004580、140004581、140004582、140004583、140004584、140004585、140004586、140004587共十套房屋,所在层数20层,总层数28层,建筑面积分别为2001室254.83㎡、2002室84.8㎡、2003室87.94㎡、2004室84.8㎡、2005室243.03㎡、2006室244.78㎡、2007室87.16㎡、2008室77.11㎡、2009室87.16㎡、2010室272.24㎡以1049.5184万元变卖给庞馗。二、买受人庞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詹祖强代理审判员  姚心乐代理审判员  隋荣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