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林彦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林彦,北京华益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425号申请执行人何林彦,女,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华益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何林彦与被执行人北京华益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京昌劳人仲字【2017】第103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7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林彦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羽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