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常生、陈小平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生,陈小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刑初3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常生,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小平,女。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常生犯信用卡诈骗罪,陈小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让江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永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常生、陈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刘常生骑乘自己的摩托车到位于西峡县城水泵厂家属院附近的中国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赵某遗忘在ATM机卡槽内有一张银行卡,经操作显示该卡上现金有5045元,刘常生遂从该卡内取出现金5000元,并将该银行卡拿走。被告人陈小平在明知该5000元系刘常生从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内所取,而将该5000元用于自己孩子交学费使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刘常生、陈小平的供述,现场指认照片、银行监控视频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常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常生、陈小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刘常生骑乘自己的摩托车来到位于西峡县城水泵厂家属院附近的中国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赵某遗忘在ATM机卡槽内有一张银行卡,经操作显示该卡上有现金5045元,刘常生遂从该卡内取出现金5000元,并将该银行卡取出。回家之后将此事告知其妻子被告人陈小平,被告人陈小平在明知该5000元系刘常生从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内所取的情况下,将该款用于自己孩子交学费使用。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5000元现金及银行卡退还于被害人赵某。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刘常生、陈小平的供述,现场指认照片、银行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常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小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积极将犯罪所得的财物全部返还于被害人,且系初犯、偶犯,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刘常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被告人陈小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让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维力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