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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汪伟伟、汪嘉伟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伟,汪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伟伟,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0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7年5月3日由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被告人汪嘉伟,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伟伟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汪嘉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伟伟、汪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汪伟伟和陈某(已判决)在蕲春县张榜镇豪情网吧门口因琐事与胡某、黄某1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斗,后陈某邀约被告人汪嘉伟以及柯某(已起诉)、黄某2(已判决)一起去找胡某。汪伟伟、汪嘉伟等人在张榜镇政府路口看到胡某的朋友张某,汪伟伟遂同陈某、黄某2持砍刀、钢管将张某打伤,后汪伟伟、汪嘉伟等人又在张榜镇百事有超市门口将胡某一起的鲁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鲁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伟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嘉伟在公众场所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汪伟伟、汪嘉伟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汪伟伟和陈某(已判决)在蕲春县张榜镇豪情网吧门口因琐事与胡某、黄某1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斗,后陈某邀约被告人汪嘉伟以及柯某(已起诉)、黄某2(已判决)一起去找胡某。被告人汪伟伟、汪嘉伟等人在张榜镇政府路口看到胡某的朋友张某,遂同陈某、黄某2持砍刀、钢管将张某打伤,继而追逐向其丢砖头的胡某、鲁某等人,在张榜镇百事有超市门口将鲁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鲁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1)汪伟伟、汪嘉伟二人的户籍信息,证实其二人身份情况,汪伟伟于1995年4月5日出生,汪嘉伟于1992年6月1日出生,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汪伟伟、汪嘉伟的到案经过,证实汪伟伟于2017年5月3日到张榜派出所投案;汪嘉伟于2017年6月1日到张榜派出所投案。(3)同案已决犯黄某2、陈某的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黄某2、陈某因本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4)被告人汪伟伟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各一份,证实汪伟伟于2012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3月31日释放,此次犯罪为未成年人。(5)被告人汪嘉伟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各一份,证实汪嘉伟于2012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6日释放。2、证人证言(1)已决犯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日晚上,陈某给我打电话说了他和胡某打架的事,叫我回去拿些东西(指凶器)再去打胡某,在张榜政府路的广场碰头。我回家拿了一把刀,在政府路的广场和陈某、汪伟伟碰了头,陈某旁边的地上放着两根钢管。期间我用刀跟汪伟伟换了钢管。过了一会儿柯某和汪嘉伟过来,汪嘉伟问我们做什么,我们就说要打胡某,他们就跟着我们一起。走到桥东转盘政府路口时,看到有个年轻伢骑个踏板摩托车车上带根钢管,我们拦下他问他是不是跟胡某一起的,他没说什么,我们三个就冲上去拿刀和钢管打他,我用钢管朝他的身上打了五、六下,陈某拿钢管朝他身上打,汪伟伟拿刀朝他身上刺,打了一两分钟。打的时候,柯某和汪嘉伟就在一旁看着。这时胡某、鲁某和另外一个伢从桥东转盘靠近沙塘路的地方拿着砖头朝我们冲过来,还将砖头砸向我们,于是我们五个人就集体冲向胡某,他们三个调头就跑。陈某追在前面,我跟汪伟伟在后面点,柯某和汪嘉伟那时也跟在我们后面。追了一会儿,鲁某跑到百事有超市摔了一跤,我、陈某、汪伟伟就将他围住拿钢管和刀往他身上打。那时柯某和汪嘉伟跟我们不在一起,他们两人去追胡某去了。后来我们五人在桥东转盘会合,我和陈某、汪伟伟将钢管和刀扔到河里去了。我们在追砍胡某、鲁某时,柯某和汪嘉伟跟着我们一起追,鲁某在百事有超市摔倒时,我、陈某、汪伟伟三个人在对鲁某实施看到时,柯某和汪嘉伟去追胡某跟另外个伢去了。(2)已决犯陈某的证言证实:因为胡某欺负过我,当晚我和汪伟伟就和胡某揪打起来,汪伟伟就给黄某2打电话叫黄某2帮忙。后来汪嘉伟和柯某也来了,我们五个人走到政府路口的时候,看到一个伢骑着摩托车停在我们面前,车上还放着钢管,他对黄某2说是跟鲁某一起的,是过来打陈某的。黄某2就用钢管打他,汪伟伟和汪嘉伟手里拿着木棍打那个伢,我也去路边捡了根钢管,我走近的时候,那个伢已经倒在地上了,身上还有很多血。这时胡某、黄某1、鲁某三人从沙塘路过来,朝我们丢砖头,于是我、黄某2、汪伟伟、汪嘉伟就去追胡某他们,柯某在后面慢慢走,追的过程中,鲁某摔倒了,他们三人追到鲁某后,就用钢管和木棍打鲁某。(3)同案犯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日晚上十时许,我和汪嘉伟在张榜镇豪情网吧门口附近碰到了陈某、汪伟伟、黄某2三个人(三个人手中分别拿的有木棍、砍刀和钢管),汪嘉伟就问他们三个人在干什么,他们说要打胡某,之后我们五个人走到张榜镇桥东转盘政府路口时,正好看见有个青年伢骑着摩托车过来了,我们把那个青年伢拦下来后,那个青年伢说是和鲁某是一起的,过来打陈某的。黄某2听到那个伢说的话,就打了他两耳光,这时汪伟伟和汪嘉伟也手里拿着钢管和木棍过来打那个青年伢,我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没有上前,我走近看到那个伢已经连人带摩托车倒在地上了,身上还有很多血。就在这个时候我看见有四个青年伢过来了,快走近的时候,他们四个青年伢朝我们丢砖头,于是黄某2、陈某、汪伟伟和汪嘉伟四个人就追打四个青年伢,有个青年伢摔倒了,黄某2、陈某、汪伟伟和汪嘉伟就将那个摔倒的青年伢围住,打那个摔倒的青年伢,具体是怎么打,我看的不是很清楚。(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日晚上八九点我和胡某在豪情网吧上网,在网吧门口我们两人被汪伟(音)和陈某(音)用木棍打了。之后我和胡某到琦伟网吧找鲁某和张某,过去的途中胡某顺手在地上捡了一根钢管。到了十点多钟,我、胡某、鲁某、张某四人从网吧出来准备去鲁某家睡觉。走的时候胡某将之前放在网吧门口的钢管放在张某的摩托车上,张某骑摩托车先走。我看到政府路路口有十几个人拿着砍刀、钢管围着张某,用刀砍张某。我、胡某、鲁某三人就在路边顺手一人捡了一块砖朝那群人冲过去,那群人集体朝我们冲过来,我们就跑,鲁某穿拖鞋跑的时候摔倒了,那群人便追上来用到刀和钢管打摔倒在地的鲁某。(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日晚上7点多,我和黄某1在张榜镇豪情网吧上网,两个男伢用木棍打我和黄某1。他们打我是因为我和其中一个伢发生过矛盾,还动手打了架。之后我和黄某1就去找鲁某。当时我在街上还找了根钢管随身带着。过了个把小时,我们准备去鲁某家里睡觉,我就把钢管放在张某踏板摩托车上,他骑车在前面,我、黄某1、鲁某三个人就在前走。走到沙塘路夜宵摊,看到政府路口一群年轻伢手里拿着刀、钢管拦着张某,用刀在张某身上砍,我们三个人就一人捡了一个砖头朝他们冲过去,他们就朝我们冲过来,我们就跑,由于鲁某穿的是拖鞋,摔倒了,那群人就在桥东转盘那里开始砍鲁某。(6)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3日晚上21点左右,胡某打电话告诉我他和黄某1在豪情网吧门口被汪伟(汪伟伟)和另一个伢打了的事,鲁某给我打电话称他被人打了。之后我在百事有超市门口找到受伤的鲁某,还在政府路路口看到他的一个伤势很严重的朋友。(7)证人孙某、蔡某、高某的证言证实:证实看到百事有超市附近一伙年轻人拿钢管、砍刀打架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5年12月3日晚上我和鲁某一起在张榜沙塘路的琦伟网吧玩,9点多,胡某和另外一个年轻伢过来找鲁某,胡某跟鲁某说了之前他们两个在豪情网吧门外跟人打架的事。十点多准备回去,我就骑上之前骑过来的摩托车走在前面,胡某、鲁某等三人走在后面。到政府路口四五个年轻伢手拿钢管等东西将我摩托车拦停,其中一人问我跟谁玩的,我说我认识鲁某,其余的话我不记得说了什么。说了几句话,其中一个伢就拿钢管在我背上打了一会儿,过了一会儿,其他几个伢也开始一起打我,把我打倒了,我感觉到有人朝我头部打了一下,于是我就失去意识了。(2)被害人鲁某的陈述:2015年12月3日晚上21点多钟,胡某、黄某1两人到琦伟网吧找我,胡某告诉我刚在豪情网吧他被几个伢打了,过了一会儿有一个伢来找胡某。我和张某上了一会儿网就走了,出门的时候胡某就在琦伟网吧门口拿了一根钢管放在张某骑的摩托车上,叫他带到我家去。张某骑摩托车走在前面,没一会儿我看到张某在政府路口被几个年轻伢拦了下来,并用钢管、砍刀在张某身上打、砍。我和胡某、黄某1看到后,就每人找了个砖头,朝那几个打张某的人扔去,接着那几个人就来追我们。我们三个人就往后跑,有七八个年轻伢来追我,在百事有超市门口将我打倒在地上。那几个人就用钢管不停地在我头上、身上、脚上等部位打。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汪伟伟的供述:2015年12月3日晚上,我在琦玮网吧碰到陈某,他让我过去帮忙打架,我和陈某往张榜桥东走,碰到黄某2,黄某2带了一把砍刀,我们三个人一起去找胡某,在豪情网吧碰到了柯某和汪嘉伟。我们五个人在张榜桥东政府路口寻找的时候,突然一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伢过来,摩托车上还放着一根钢管,我们问他干什么的,他说是来打陈某的。黄某2就打了那个伢一耳光,那个伢和摩托车都摔倒在地,钢管也掉在地上。我过去将钢管捡起来,和汪嘉伟、陈某、黄某2对这个伢一同乱打,柯某没有动手。这时,胡某、鲁某和另外一个伢朝我们扔砖头,我和汪嘉伟、陈某、黄某2追向他们,鲁某在百事有超市门口摔倒,我们用砍刀、钢管一通乱打,柯某在旁边看着没有动手。(2)被告人汪嘉伟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12月3日晚上十时许,我接到黄某2电话让我把柯某带到张榜桥东转盘吃宵夜,当时我不知是去打架。我带柯某到张榜桥东豪情网吧附近碰到黄某2、陈某和汪伟伟三人,黄某2说去豪情网吧去找一个青年伢,在里面找了一圈没找到就出来了,刚好在张榜桥东转盘碰到一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伢,黄某2把那伢拦住,问他干什么,那伢说是过来打陈某的。黄某2听后就给了那伢一耳光,并用手中的钢管往那个青年伢的头部打了一下,将那伢打倒了。接着汪伟伟拿起那伢摩托车上的钢管,陈某拿着自己手中的砍刀三人一起对那个骑摩托车的伢一通乱打,我和柯某站在旁边没有动手。这时对面来了三个青年伢,朝我们扔砖头,黄某2、陈某和汪伟伟分别拿着钢管、砍刀以及和我去追那三个青年伢,柯某一人在后面,他们三个青年伢便分头逃窜,其中有个青年伢在张榜百事有超市门口倒了,我、陈某、黄某2、汪伟伟就将那个倒地的青年伢围住,并用手中的砍刀、钢管对那个倒在地上的青年一通乱打,我当时没有拿工具就对那伢踢了几脚,柯某在旁边一直没动手,打完之后我们往桥西跑,在桥上将砍刀、钢管丢到河里后就各自回家了。5、鉴定意见(1)蕲春正路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鄂蕲正[2015]法医临床鉴字5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Ⅲ级脑外伤,行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后,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蕲春正路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鄂蕲正[2015]法医临床鉴字5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鲁某右胫骨上段螺旋形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辨认笔录(1)2015年12月4日胡某对汪伟伟的辨认笔录,胡某辨认出8号(汪伟伟)就是拿刀追砍鲁某的男子。(2)2015年12月14日黄某2对汪伟伟的辨认笔录,黄某2辨认出3号(汪伟伟)就是与其一起打架的汪伟伟。(3)2015年12月14日黄某2对汪嘉伟的辨认笔录,黄某2辨认出3号(汪嘉伟)就是与其一起打架的汪嘉伟。(4)2015年12月18日陈某对汪嘉伟的辨认笔录,陈某辨认出3号(汪嘉伟)就是与其一起打架的汪嘉伟。(5)2015年12月18日陈某对汪伟伟的辨认笔录,陈某辨认出3号(汪伟伟)就是与其一起打架的汪伟伟。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伟伟伙同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汪嘉伟伙同多人,逞强抖狠,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嘉伟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其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属想象竟合犯,应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以更正。被告人汪嘉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嘉伟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伟伟、汪嘉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被告人汪嘉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双全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人民陪审员  詹媛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