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西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西平县恒园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西平县恒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1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吕××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西平县恒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耀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住建罚决字[2016]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住建罚决字[2016]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西平县恒园置业有限公司在西平县西平大道以北,洪河河堤以东建设恒园·鸿景港湾9号楼,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3日作出西住建城罚决字【2016】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立即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罚款人民币1029978元。该处罚决定书虽然认定被执行人西平县恒园置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清楚,但没有认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事实,即决定对被执行人西平县恒园置业有限公司罚款1029978元,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西住建城罚决字【2016】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田金焕审判员 葛爱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