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肖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肖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3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号百信钻石苑杰座*****号。法定代表人:谷振江,乌鲁木齐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浩亮,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阳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伟,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乌鲁木齐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9月29日向上诉人鑫汇鑫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肖伟于2017年10月11日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鑫汇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可以按上诉人鑫汇鑫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乌鲁木齐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余款5元退还上诉人乌鲁木齐鑫汇鑫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崔晓东审判员 王宏审判员王晴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朋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