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983号原告:刘某,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廖某,男,1966年5月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杰审 判 员 李栋良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