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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983号原告:刘某,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廖某,男,1966年5月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杰审 判 员  李栋良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