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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洪飞、刘文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飞,刘文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刑初8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洪飞,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刘贵礼,河南木兰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文苹,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虞城县公安机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洪飞、刘文苹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洪飞及其辩护人刘贵礼、被告人刘文苹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孙洪飞伙同其妻子刘文苹谎称其系商丘市区一家电器公司工作人员,分别在河南省虞城县杨集镇袁牌坊村委会荒庄村、杨集镇姜楼村委会李庄村免费发放馍筐、梳子等小礼品吸引村民,并向村民承诺凡购买其公司推销的优瑞云牌电子血压仪的,付款后第二天将全额退款并发放红包。被告人孙洪飞、刘文苹采取上述方式,以每台血压仪310元(其中包含10元预订卡钱)的价格共卖给上述两村村民共计25台血压仪,共得款人民币7750元,后孙洪飞、刘文苹不知去向。经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洪飞、刘文苹所卖给村民的25台优瑞云牌电子血压仪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洪飞、刘文苹所得7750元已全部退还村民。以上被告人孙洪飞、刘文苹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6250元。另查明,被告人孙洪飞、刘文苹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辩护人刘贵礼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孙洪飞系坦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建议判处缓刑或者五个月以下拘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洪飞、刘文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收条、被害人吴从平、张某1、张某2、张某3、杨某1、刘某、程某1、杨某2、张某4、袁某1、吴某1、宋某、张某5、袁某2、吴某2、孙某、吴某3、杜某、袁某3、葛某、陈某、程某2、李某、吴某4、吴林氏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发票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洪飞、刘文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孙洪飞、刘文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孙洪飞、刘文苹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孙洪飞辩护人刘贵礼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洪飞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不应认定为初犯,对孙洪飞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孙洪飞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偏轻,对其判处缓刑或者五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刘文苹认罪、悔罪,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孙洪飞、刘文苹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洪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文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马钦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珍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