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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与北京仟亿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刘少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北京仟亿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刘少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399-2号原告: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住所地:深州市顺兴大街育龙湾门店A-27。经营者张慧,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北京仟亿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11层1101-A51(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少健,经理。被告:刘少健,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地区白河县人。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与北京仟亿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刘少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负担。审判长  曹红丽审判员  张久栓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浩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