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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永泰县林业局、陈尚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泰县林业局,陈尚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25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林业局。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安华商贸城南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义文,局长。被执行人:陈尚针,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泰县林业局向我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陈尚针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处罚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陈尚针对处罚内容已全部自觉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申请。审判长  陈首敏审判员  陈宜贤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华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