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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长沙县泛龙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泛龙食品有限公司,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4745号原告长沙县泛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卢家围组。法定代表人杨利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杰,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朱良桥农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黄运英。原告长沙县泛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龙公司)诉被告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龙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沃尔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泛龙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本金129349.6元以及支付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5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沃尔德公司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自2014年下半年起沃尔德公司陆续以滚动赊欠货款的形式向泛龙公司购买豆制半成食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5月15日经原被告对账,形成对账明细一份,确认沃尔德公司至2015年5月5日应付泛龙公司货款金额为174349.6元,2015年6月、2016年2月和2017年5月16日沃尔德公司分别向泛龙公司偿还货款20000元、20000元和5000元。沃尔德公司此后再无偿还货款行为,至今仍欠泛龙公司货款本金129349.6元。判决的结果与理由本院认为:一、被告沃尔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泛龙公司主张被告沃尔德公司支付欠其货款129349.6元以及应付利息的主张,证据确实充分,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县泛龙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29349.6元,并以12934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5年5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1443元,由被告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