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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小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小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5民初2743号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凤君,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滨河街兴旺小区6幢2单元5号,系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杨小勇,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凤君、被告杨小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采暖费1851.93元,滞纳金11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居住于××园,房屋建筑面积97.47平方米,在2016年至2017年1个采暖期内,原告向被告居住的房屋提供了冬季供暖服务。被告应支付采暖费1851.9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杨小勇辩称,我家暖气不热,我不缴纳采暖费及滞纳金。原告前段时间给我打电话说我家暖气不热让我把暖气更改了,明年再交暖气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被告质证、本院核实后,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银川市供热企业资质证书》、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路街道办事处介绍信、居住证明、欠费明细表、催缴通知单及催缴记录、照片,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至2017年度向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小区提供了冬季供暖服务。被告系该小区39号楼3单元6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7.47平方米,该年度产生采暖费共计1851.93元,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于2016至2017年度为被告提供供暖服务,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向原告交纳采暖费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至2017年度采暖费1851.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11元,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被告逾期交纳采暖费后要求被告限期交纳该费用的具体时间,故其主张的滞纳金起算日期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不达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至2017年度采暖费1851.9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被告杨小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黑晓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田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