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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1219号被告人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12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蔡荣洁,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豪,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蔡荣洁、刘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晚,被告人何某从本市地铁二号线市图书馆站乘坐地铁回家。23时26分许,当地铁即将行至终点站韦曲南站时,被告人何某见身旁醉酒的乘客刘某的钱包从外衣口袋露出,遂起盗窃恶念,将该钱包(包内有现金3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盗走,随即出站。后被告人取出钱包内现金,将钱包等物丢弃至附近的垃圾桶。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审理中,被告人何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刘某退赔损失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地铁上扒窃乘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以及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取得谅解,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宏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