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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尚美玲、翟清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美玲,翟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67号申请人:尚美玲,女,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翟清利,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商河县。申请人尚美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浙A×××××号车一辆,保全金额150000元。担保人尚强、赵文梅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黄岛区黄山路东侧住宅一处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肇事车辆浙A×××××号车一辆。二、查封尚强、赵文梅共同所有的位于黄岛区黄山路东侧住宅一处(房产证号:房权证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