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罗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罗飞,候克娟,罗亮,刘欣,罗建荣,贾永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850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告:罗飞,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候克娟,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罗亮,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刘欣,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罗建荣,男,1963年5月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贾永爱,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飞、候克娟、罗亮、刘欣、罗建荣、贾永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1元,减半收取计1421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