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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远新与罗亦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远新,罗亦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527号原告:谢远新,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罗亦敏,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远新与被告罗亦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远新于2017年10月11日以不能确定罗亦敏是否为真正当事人且诉讼时效超过一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远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远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谢远新承担。审 判 长  龙兰军审 判 员  仇 争人民陪审员  汤少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