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远新与罗亦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远新,罗亦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527号原告:谢远新,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罗亦敏,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远新与被告罗亦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远新于2017年10月11日以不能确定罗亦敏是否为真正当事人且诉讼时效超过一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远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远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谢远新承担。审 判 长 龙兰军审 判 员 仇 争人民陪审员 汤少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