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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玲诉李金龙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李金龙,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张玲诉被告李金龙人格权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金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泳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