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玲诉李金龙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李金龙,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张玲诉被告李金龙人格权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金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泳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