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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立艳与崔倩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艳,崔倩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4652号原告:王立艳,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李显军,系内蒙古明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倩婧,女,29岁,蒙古族,开鲁县环保局职工,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艳与被告崔倩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立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庆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