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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自金与被执行人卢雁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金,卢雁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李自金,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桐木乡涌泉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卢雁云,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灵丘县城道坡村人,现住灵丘县公路段家属楼。本院在执行李自金与卢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卢雁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雁云偿还申请人李自金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雁云在灵丘县土地交易所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卢雁云在灵丘县土地交易所的工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