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婉浓、董腾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法,董婉浓,董腾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法,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河南林州市人,现居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十二局家属院1号楼1单元2401室。被执行人董婉浓,女,1994年1月1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现居忻府区气象南巷。被执行人董腾娇,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现居忻府区气象南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腾娇、董婉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