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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776号原告:黄某,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宋某,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黄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