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新昌县佳达服饰整理厂、宋兵兵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佳达服饰整理厂,宋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佳达服饰整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77515385),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青山工业区。经营者:陈槐火,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宋兵兵,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佳达服饰整理厂与被执行人宋兵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兵兵无房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佳达服饰整理厂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