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雪儿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儿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20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雪儿,女,汉族,1992年6月9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雪儿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开始,被告人徐雪儿租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凯悦华庭小区多套住房转租他人获利。2014年至2016年,徐雪儿谎称自己系房主或房主亲属,先后与被害人吕某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被害人,收取押金及预交房租后未支付给房主,并于2016年12月逃匿,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40200元,其中骗取吕某27000元、卢某5400元、刘某13400元、刘某25400元、吕某34200元、张某2800元、邓瑞雪3600元、王某8400元。2017年6月10日,徐雪儿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徐雪儿亲属代为赔偿吕某2、卢某、刘某1、刘某2、吕某3、张某、邓瑞雪损失,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雪儿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赔大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雪儿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雪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雪儿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雪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徐雪儿退赔被害人王磊8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晓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轩打印:相丽华校对:张轩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