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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漆华群与聂福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华群,聂福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957号原告:漆华群,女,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福贵,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负责人:罗华安。原告漆华群诉被告聂福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起诉来院。2017年10月11日,原告漆华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漆华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华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漆华群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