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广周、曹成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周,曹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周,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曹成权,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棠树支行员工,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周与被执行人曹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1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若梅 关注公众号“”